案例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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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本案委托人李一投资了某运动公司,并登记成为该运动公司的股东。在投资经验不足的情况下,李一直接将投资款付到了该运动公司大股东的私人账户上。而该运动公司的登记股东实缴出资记录上,一直是0元。李一成为该运动公司的登记股东后,一直都没有参与该公司管理,也没有分红,对公司财务情况更是完全不了解。
思考过后,李一决定退出该运动公司,并于2018年将股权变更给公司大股东。谁知,李一竟在2021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原来,该运动公司因票据纠纷拖欠原告益某公司款项,被原告益某公司强制执行。原执行案件查该运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追加现股东及原股东为被执行人。李一作为该运动公司的原股东,也被告上法庭,被诉的理由是:股东实缴出资为0元,股东未履行出资即转让股权,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接受李一的委托后,迅速查询了该运动公司的内档,并找到大股东进行访谈,收集了大股东从2009年设立公司至今投入到该运动公司的资金、流水情况、验资报告、资产负债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报告等材料,以此证明虽然公司注册资本未完成实缴未达到实缴期限,但大股东所投入到公司的资金已远远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完成了实际意义上的实缴。
最终,在律所的共同努力下,法院做出驳回裁定。而申请人在期限内再没有提起诉讼,委托人李一也就无需再为该运动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