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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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吴某某是一名网络主播。2018年10月1日,原告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甲方)、被告吴某某(乙方)签订了《主播独家合作协议》,被告以“某某希”的推广名在A直播平台直播。2019年9月底,被告单方停止在A直播平台的直播,转至B平台直播。2019年11月,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违约行为,被告收到律师函后回A平台直播至2020年3月后再次停播,随即又到B平台直播。
2020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提出若干诉讼请求,其中包括: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收益 523376 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500 万元等。
于是,当事人吴某某将本案委托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律师接手后,迅速地对吴某某当时签署的条款进行详细分析。律师认为,双方当事人签署的《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中可能存在部分的无效格式条款,吴某某是否构成重大违约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仍有待商榷,且该合同存在对违约金之数额规定明显过高的情形。
最终,违约金从原告主张的500万元大大减少到了判决的90万元,原告提出的大部分主张被驳回。律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吴某某的合法权益,为其规避了巨额的金钱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