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案分享

时间:2023-05-16 作者 :赣鄱智优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就可以主张二倍工资?


随着电子数据技术的日益发展,通过手机短信、微信、邮件、等各种电子信息进行交流已经悄然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通过电子网络平台签订电子合同已然成为一种新形式。


案例回顾:

李某在2020年12月10日通过某传媒公司面试后,任该公司程序员一职。2020年12月17日,传媒公司向李某出具《电子签名使用授权书》,明确将使用电子签名完成所有相关文件的签署。随后,李某填写了入职须知,书面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当日,某公司人事张某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入职建档”二维码,双方进行电子合同的签署,李某微信回复“同意”,随后回复“完成扫描”。同日,李某在“劳动合同签收单”上书面签字确认已收到劳动合同。2022年3月7日,李某离职,申请劳动仲裁,认为某传媒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71105元。

仲裁委审理认为,传媒公司在李某办理入职手续时要求其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李某同意并完成电子合同的签署,在“劳动合同签收单”一栏中明确也已收到劳动合同,据此认定李某已根据公司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再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缺乏事实依据。最终仲裁委裁决对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事后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及时行使权利,将失去胜诉权的一项制度。本案中所讨论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因此适用此一年的仲裁时效,即时效从主张权益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本案中,李某于2023年3月7日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某传媒公司未明确提出了时效抗辩,而法院处于中立地位,法官徐保持中立,不能主动适用时效规定,但李某的诉请未被支持系因为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可以作为书面劳动合同,故而被驳回诉请。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依照《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装修人或者装置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管理服务费用、装修的禁止行为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物业公司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在业主与物业公司已经签署明确协议的情况下,业主存在违反装修规定的情形,物业公司不得扣押业主的装修保证金。

那么,身为小区业主,装修期间必须遵守有关装修管理的规定,房屋所有人、承租人装修不得对房屋结构、设施、外观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害,这既是作为小区业主的应尽义务,更是对于自身居住安全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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