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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退还保证金,搞还是告? 随着城市化的迅猛进程,商品房市场的蓬勃发展伴随而来的是商品房房屋的系列问题,其中装修这一项就是大部分业主都回避不了的,业主在装修之前与物业公司签订协议并缴纳押金,装修完毕后,物业公司却声称未到一定期限不予返还。家住上海浦东区的林先生就为这事儿气愤不已。 案例回顾: 林先生是上海浦东区的业主,楼盘开发初期,林先生与开发商就该小区物业管理就签了《前期委托物业管理协议》,对物业服务管理协议、物业费缴纳等相关事务就行了约定。并且,在收房后还签订了《房屋装修管理协议》(以下简称《管理协议》),协议中明确:“装修前每户须缴纳押金3000元,若装修后未违反装修规定如数返还。房屋所有人、承租人装修不得对房屋结构、设施、外观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害,对施工期间发现或验收不合格的须立即整改并恢复原状。该开发商下属物业管理公司向林先生出示并提供了一份《关于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 随后,林先生缴纳了3000元装修押金,物业公司向林先生出具了押金收据。购房一年后,林先生房屋装修完毕并入住。林先生认为自己装修验收合格,并未违反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便多次找到管理处办理退装修押金的手续,物业管理公司却以未过两个取暖期等诸多理由搪塞,不予退还,后林先生遂诉至区法院。 法院审理: 区法院经审理发现,林先生与物业服务公司签署的《前期委托物业管理协议》《房屋装修管理协议》《关于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原告林先生需向物业服务公司缴纳装修押金3000元,装修完成后林先生并没有违反约定的情形,物业公司则应当将装修押金全部返还。 裁决结果: 被告物业管理公司系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机构,且依照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有权收取装修押金,林先生亦按约交付了押金3000元。现房屋已装修完毕,物业公司若拒不退还押金,应举证证明林先生存在违反《装修规定》的情形,否则理应依约返还全部押金。由于物业管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林先生存在违反装修规定的情形,故“物业”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林先生要求物业公司退还装修押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物业服务管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林先生的装修押金3000元。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依照《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装修人或者装置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管理服务费用、装修的禁止行为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物业公司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在业主与物业公司已经签署明确协议的情况下,业主存在违反装修规定的情形,物业公司不得扣押业主的装修保证金。 那么,身为小区业主,装修期间必须遵守有关装修管理的规定,房屋所有人、承租人装修不得对房屋结构、设施、外观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害,这既是作为小区业主的应尽义务,更是对于自身居住安全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