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分享

时间:2023-05-09 作者 :赣鄱智优

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人们收入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法定节假日出门旅行,为了便捷出游,很多人都会选择委托旅行社来安排自己的行程,随着疫情阴霾的褪去,五一出游人数回暖,然而伴随着履行的纠纷、履行侵权的纠纷屡屡发生,如何规避法律风险,是摆在旅行者和旅游服务提供者面前必须面对的问题。

旅行者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后双方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应当对所提供的合同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旅行社委托的旅游辅助人所提供的食宿、游玩项目、交通运输等服务系旅行服务合同的延伸,应认定为是代理旅行社的行为,旅游辅助人员的侵权行为可直接认定为旅行社的侵权行为,游客在游玩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以侵权之诉要求旅行社和旅游辅助人分别承担责任。


案例回顾:

李某与某地旅行社签在当地签订了《某某市国内履行合同》,后当天下午,李某在旅行社组织下来到某温泉酒店参加水上滑梯项目,因该滑梯有青苔摔倒,事故发生当日,李某在当地医院进行诊断治疗,诊断为肘关节挫伤,双上肢多处软组织伤,右腿胫骨骨折等,此后李某转辗多地其他医院进行多次治疗,一个原本开心美丽的旅程演变成了李某的梦魇。李某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旅游经营者、旅游组织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游客人身损害的、财产损失的,旅游者请求旅行经营者、旅游服务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充分考虑旅游水上项目的危险性,李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当日应当对项目的危险有所预见,其应有能力通过自己积极预防避免受到伤害等。


裁决结果:

本案中,某旅行社、某温泉酒店应各自承担20%的侵权责任,分别向原告按比例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等。


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当提供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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