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案分享

时间:2023-05-08 作者 :赣鄱智优

打印遗嘱


随着时代发展,以打印方式制作的遗嘱已经出现在审判实践中。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在《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基础上增加的一种新型、独立的遗嘱形式,具有方便、快捷、清晰等特点,却也容易被伪造改动。相对自书遗嘱而言,打印遗嘱机械性较强,保留被继承人的人格痕迹较弱,对真意的推定往往更加困难,所以法律对打印遗嘱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形式要件。


案例回顾:

金某与林某系原配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一子即金某文,后双方离婚。柳某系金某第二任妻子,双方婚后共同抚养柳某与前夫所生之女刘某,后生育一子金某武。柳某与金某于2006年7月30日协议离婚。金某父母早亡,其本人于2020年8月9日去世。因金某遗产分配问题,柳某、刘某、金某文以金某武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登记在金某名下的房产一处。


金某武辩称:柳某早已经与金某离婚,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金某已经在打印遗嘱中明确否定了刘某的继承权,并且确定了金某文继承涉案房屋的份额。金某武向法院提交了金某于2020年5月5日作出的打印遗嘱一份。遗嘱载明:“……现将我名下所有的财产做以下分配,皆系我本人自愿。一、坐落于槐荫区某地归我所有的房产,产权和租金收入的 50%由长子金某文继承,产权和租金收入的50%由次子金某武继承。二、自与柳某离婚后,刘某与我再无联系,枉费了我对她的抚养和教育,刘某不得继承我的任何财产。三、我名下其他所有财产均由次子金某武一人全部继承。特别声明:立遗嘱人本人在此明确,订立本遗嘱期间本人神志清醒且就订立该遗嘱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本人自愿做出,是本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反对遗嘱的执行。本遗嘱一式四份,金某留存一份,交金某武一份,见证人各一份,具备同等效力。”金某及见证人陆某(系金某邻居)、叶某(系金某所在社区工作人员)在每页遗嘱下方均签名及捺手印。

法院对打印遗嘱见证人陆某、叶某进行调查时,其二人称该遗嘱系金某真实意思表示,金某立遗嘱时神志清醒。

柳某、刘某、金某文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均不认可,经金某武申请,槐荫法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遗嘱中“金某”的签名及手印进行鉴定。后某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遗嘱中金某的签名及手印均为金某所写、所留。


裁决结果: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金某于2020年5月5日所立打印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综合双方提交证据,法院认为案涉遗嘱经鉴定,遗嘱落款处确为金某本人签名及手印,遗嘱人金某和见证人陆某、叶某亦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及摁手印,并注明年、月、日,因此该打印遗嘱符合遗嘱成立的形式要件,同时两见证人亦表示该遗嘱系金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金某于2020年5月5日所立打印遗嘱符合《民法典》的规定,依法确认案涉遗嘱合法有效。柳某、刘某、金某文主张该遗嘱无效,但没有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三人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房屋归金某文、金某武所有(金某文占有50%的份额、金某武占有50%的份额),驳回柳某、刘某、金某文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柳某、刘某、金某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因打印的文本相较于笔墨书写的字迹更容易伪造或替换,在形式上对签名的要求相较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更为严格。依照《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包括以下必备要件:

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见证人的资格,《民法典》规定了明确禁止性要求: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因此,打印遗嘱在选择见证人时应避免因见证人资格问题导致遗嘱无效。

二、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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